河北为农村燃气管理立法,经营者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2次

时间: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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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为推动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本省有关规定有序推进农村燃气工程建设。该条例将于明年4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农村燃气工程建设,鼓励多种主体参与,采用管道气、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等多种形式,提高农村地区燃气通达能力,并结合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村居民因地制宜使用燃气。


为保障农村用气安全,条例提出,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用户免费提供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对农村居民燃气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两次,在首次通气和每个采暖期前应当进行入户检查。


条例规定,在农村设立驻村安全员和村燃气安全协管员。燃气经营企业设立驻村安全员,负责农村燃气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和安全巡查,宣传燃气安全知识;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村燃气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驻村安全员对农村燃气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巡查,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条例还明确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


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


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盗用燃气;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的行为。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条例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卢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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